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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綠建材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再生綠建材」係指「利用回收材料,經過再製程序,所製造之建材產品,並符合廢棄物減量(Reduce)、

再利用(Reuse)及再循環(Recycle)等3R原則製成之建材。」

推動再生綠建材之目的,除了在有效使用再生材料外,尚有兩項基本要求,其一是必須確保建材之基本材料

性能;其二是不得因為使用再生材料之而造成二次污染或對人體健康有不良之影響。也就是說,再生綠建材應

在兼顧性能、健康、生態等基本要求下,以及在維持建材所需基本功能為前提下,提高使用回收材料之比例。

再生綠建材產品除了符合其產品類別規定之回收材料外,應避免回收材料生產製程中過度添加如膠合劑或塗

裝材料等化合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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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再生綠建材區分為三大類:

一、木質再生綠建材

建築物內部裝潢、地板、天花板、踢腳板、隔間板、門及各種木質傢俱等,以使用廢棄木材或製程木質邊料為主要製造材料。

圖    木質材料回收製再生綠建材

二、石質再生綠建材

建築物外牆、隔間牆、地磚、面板等,以使用廢棄混凝土材料、各種無害性之無機廢料如廢陶瓷、廢玻璃、石質下腳料等原料,

所生產製造之石質建材,如(圖1)。此外回收混凝土磚石塊、廢玻璃、陶瓷廢料等,經適當篩分亦可製成建築用骨材粒料,如(圖2)。

 

圖1    再生矽酸鈣板1.0FF 圖2    再生粒料

 

三、混合材質再生綠建材

利用各種產業或民生一般性廢棄物,如廢塑膠、廢橡膠、廢玻璃、鋼鐵礦渣、無機污泥等,經適當之調製,掺配木質、石質等

營建廢棄物中,以製造特定功能之建材或促進建材機能者,如仿木建材、輕質粒料、透水磚、輕質隔間磚等。(圖3、圖4)

圖3、圖4    再生混凝土透水磚、空心磚

再生綠建材評定要項與基準

再生綠建材之評定要項中,主要為避免建材生命週期中對環境造成衝擊,所以於申請評定時,應提出個別說明,例如:再生材料

種類、回收材料來源、再生材料摻配比率(重量百分比)、原料型態等,可供評定小組審查時之參考依據。而且再生綠建材產品

之品質性能應符合我國相關之國家標準,安全性亦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所以必須進行相關性能試驗,以確保再生建材之功能性。

主要以下列要項進行評定:

再生綠建材評定要項

 

一、回收材料來源

  1. 回收材料應為國內所產生者,不得含有綠建材通則中之限制物質,且不得為來自國外之回收料。
  2. 廠內廢棄物,如各種污染防治設施所回收之污泥、灰燼等,無通則中之限制性物質者,亦可視為回收料,但應以乾重(扣除水分後)計算。產品製程各階段所產生之邊料或不良品返送於同一製程再製相同之產品者,則不視為回收材料。

二、回收材料摻配比率

  1. 依材料類別,再生綠建材應使用一定比率之回收材料。
  2. 生產製程所添加之水泥或膠合劑等化學物質應低於一定比率。

三、產品個別要求

依再生綠建材之評定項目,透過廠商申請、文件查核、現場查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認證後,檢附報表

文件說明製程及原料使用情形。再依原料與產品進出貨的紀錄與廢棄物產生、清運情形,進行推算評定。